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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为)近日,人社部网站正式向社会征求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意见。条例拟规定,农民工工资每月至少足额支付1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条例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至今年9月12日。
焦点1农民工工资应当怎样支付?拟规定只能支付法定货币,每月至少足额支付工资一次
条例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对于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2谁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用工单位、出资人、合伙企业等或都将承担一定责任人社部相关司室介绍,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农民工和行政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出现拖欠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企业允许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揽建设工程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同时,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也对相应情形下的清偿责任予以明确。如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焦点3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未落实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拟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人社部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欠薪,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在所需资金的安排上,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可以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对于欠薪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同时,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代发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4如何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要求设工资专用账户、建支付保证金、实行用工实名制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地。“地方普遍反映,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对于如何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人社部相关司室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有关规范建筑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这些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制度包括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用工实名制等。条例拟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程建设领域还将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以及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计算工资额,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另外,条例拟规定,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对于违建项目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条例提出,由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违法建设单位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焦点5无故拖欠,拒不支付的如何惩处?政府应建立欠薪预警系统,欠薪失信人或面临联合惩戒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多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银行、水电供应、燃气供应、物业管理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市政等行政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实时共享。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社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些失信对象会面临哪些联合惩戒?条例拟规定,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此外,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提出要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解读】立法确定制度“组合拳”,人社部提出2020年基本无欠薪人社部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清偿农民工欠薪的责任主任,并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规定。同时,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一些配套的制度也已经开始运行。记者从国务院有关部委获悉,我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于去年年底上线运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工资保证金方面,人社部相关文件也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是联系在一起的“组合拳”,农民工都有了专用账户,又能按月结清工资,当月的工资就能打到卡里,这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政策上又有了支撑,就从源头上防止了欠薪的发生。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10条措施已于去年开始实施,条例将有关规范及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2019年要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新京报记者 吴为